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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琪、王书侃*数字赋能视域下破产管理人履职的新思路与新视野

日期:2024/4/29 10:55:55查看:436次
2020 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全球,严厉的防控措施 给破产管理人履职带来严峻考验的同时,也促使全行业以数字化、信息化为切入点,思考履职模式的新思路与新视野。本文旨在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破产信息化即数字化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深度应用等基本要求为出发点,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5G 通信等新兴技术飞速 发展的时代背景,结合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在破产管理人实践中的实际运用与工作经验,浅析数字赋能视域下数字化给管理人履职带来的 变革与机遇。

数字赋能视域下破产管理人履职的新思路与新视野


内容摘要:2020 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全球,严厉的防控措施 给破产管理人履职带来严峻考验的同时,也促使全行业以数字化、信息化为切入点,思考履职模式的新思路与新视野。本文旨在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破产信息化即数字化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深度应用等基本要求为出发点,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5G 通信等新兴技术飞速 发展的时代背景,结合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在破产管理人实践中的实际运用与工作经验,浅析数字赋能视域下数字化给管理人履职带来的 变革与机遇。

关键词:数字化、信息化、数字化平台、管理人履职、高效便捷

前言

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八个“数字”概括出了数字中国的丰富内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产业转型的重要推手,数字化已成为一大不可逆的时代发展潮流。

2018 年 3 月 4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一次提出了破产信息化即数字化建设的基本要求。2020 年 4 月 15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对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与高效推进破产案件相结合指出了基本方向。在 2020 年新冠疫情全球肆虐的背景下,2020 年 5 月 1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进一步贯彻落实了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深度应用。

在如今的破产工作司法实践中,数字化、信息化已经渗透至破产管理人履职的各个工作环节中,数字赋能为管理人带来便利与高效的同时,也存在一定不足之处与提升空间。笔者旨在通过分析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运用的现状,结合实践经验并提出个人拙见,以期发掘数字赋能视域下管理人履职的新思路与新视野。

管理人履职数字化的现状

一、当前数字化技术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运用现状

1、破产公告的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 1 条指出,对于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破产公告的目的在于让更多的债权人、投资人看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或招募投资人的信息,上述公告方式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法院官网虽然是数字媒体,但社会关注度较低,公告的实际意义并不大;法院公告栏、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的受众面非常狭窄;而报纸作为纸质媒体,在如今传统媒体

影响力日渐式微的背景下更难发挥较大的作用。

为此笔者认为,破产公告、通知的发布不应仅局限于传统方式或教条化地操作,应充分利用新兴数字媒体如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与传统媒体相结合的方式,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能够充分发挥数字媒体对公告信息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传播方式便捷的优势。

2、债权网络申报。传统当面、线下的债权申报模式,需债权人承担差旅费、文印资料费等开支,也要求管理人承担大量的现场接待、重复劳动的工作压力,既不利于工作效率提高,也容易造成人员聚集,激化债权人的对立情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要求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在债权申报等方面的深度应用。

为此,各类第三方数字化债权申报平台应运而生,使得管理人能够开展“无接触”式的网络债权申报模式,让债权人通过手机 APP、微信小程序、电子邮件等数字化渠道提交申报信息与申报材料,供管理人线上登记与审核。

3、债务人财产的网络处置。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47 条“积极引导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的指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除不具备网络处置条件或可能造成处置价值贬损的财产,对适宜处置的财产目前大多通过阿里司法拍卖、京东司法拍卖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以数字化的方式保障拍卖竞卖活动有序、公开、公正、高效进行。

4、债权人会议的网络召开。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47 条“鼓励和规范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 10 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的指示,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减少人群聚集的基本要求,除必须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情形外,债权人会议尽量通过网络在线视频的方式进行。

目前可选择的有“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及各类第三方视频直播、视频会议软件,各类第三方软件平台除了提供视频直播服务外,还可提供点对点的在线签到、在线表决及选举等功能,为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网络会议的方式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同时,也能减少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接触,有效避免群体性聚集带来的矛盾对立和维稳压力。但网络会议仍存在模糊、卡顿等传输不流畅的偶发现象,这就要求各第三方软件平台需不断完善自身技术,并在会议前积极主动调试设备,为网络会议的顺利召开提供技术保障。

二、管理人数字化履职的典型案例

1、我所作为联合管理人之一参与办理的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鉴于已知债权人的人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提高债权申报效率,节约债权人差旅费用等申报成本支出,在受案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团队引入“工银融 e 联”平台同步开展债权网上申报工作,通过该平台内置的“破产清算与重整管理平台”及同名微信小程序为债权人提供网络申报窗口,并安排技术服务人员为债权人提供指导和帮助。同时,考虑到该案大多数债权人路途较远,到现场参会成本较高,该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纸质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样通过“工银融 e 联”平台为债权人提供网络会议直播及网络表决选举渠道,结合线下纸质投票,为债权人提供多重选择。

会后据统计,共有88%的债权人通过网络平台观看会议网络直播,共有 68%的债权人通过网络平台参与表决选举,网络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在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有效减轻了债权人的参会负担,也为管理人节约了会务成本、缓解了安保维稳压力。

2、我所作为管理人办理的金华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由兰溪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因遭受 2020 年初新冠疫情突袭,各地采取“封城”等措施,导致管理人工作无法开展。

因此,我所管理人团队立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形式和党委政府工作的要求,在兰溪法院的指导下,利用数字化技术及时通知债权人延迟申报时间,在复工后采用“不见面、无接触”的工作方式开展线上“云申报”债权,指导债权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管理人微信平台、电子邮件等数字化途径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确保破产清算工作安全有序开展,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网络召开债权人会议。后本案入选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工商联评选的浙江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十大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数字化履职运用的不足与改进建议

一、尽职调查工作数字化程度不高

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并开展履职后,需尽快开展尽职调查。按照现有模式,管理人工作人员需前往债务人住所地甚至异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实地调阅资料。在管理人履职实践中,前往某部门、机构查阅资料往往需要数小时乃至半天、一天的时间,如需异地调查更是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效率低下的同时也与减少出行的疫情防控基本要求相违背。

北京破产法庭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深圳破产法庭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指南》中,均提出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可向法院书面申请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协助调查债务人资产。但该举措仅仅只是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措施且调查范围仅限于本地,另法院掌握的相关信息相较政府主管部门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遗漏。因此,笔者对数字化尽职调查的开展提出如下建议:

1、目前,多地政府正在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的步伐,智能城市平台、多功能政务平台等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的平台为管理人高效尽调带来了可能。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依托类似平台搭建自己的线上尽职调查窗口,通过各类身份验证平台(如司法部旗下的“中国律师身份核验网”)核验管理人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网络互相传输证明材料与尽调资料,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符合当下节能减排、无纸化办公的倡议。

2、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社会职能,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应更积极地从数字化、信息化层面配合管理人行使职责。在目前的破产实践中,银行仅限于为管理人提供管理人账户这一单一的服务角色。笔者认为,鉴于各家银行正着力于建立自身的数字化、信息化大数据运营平台,则可以依托该平台,为管理人调取债务人企业的账户信息、资金进出流水提供高效便捷的数字化服务。另外,银行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为管理人招募重整投资人、引进共益债务出资人提供决策依据。

二、网络债权申报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各类第三方数字化债权申报平台已为管理人、债权人搭建起一个便捷的网络申报渠道,但在实践运用当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操作较为繁琐,尤其对于文化程度不高或年龄较大的债权人来说存在很大的技术门槛,笔者建议各平台可依托各类 AI 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平台的智能化程度,减少降低债权人、管理人的操作步骤和操作难度。同时可开通债权人与管理人实时视频通话功能,通过实时视频核验债权人的身份信息与证据材料原件。

2、缺少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沟通和信息披露的渠道,笔者建议各平台可通过与微信、QQ 等实时通信软件接轨或搭建自己的实时通信功能,为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沟通债权申报审核、通报工作进展、释法说理等搭建一个便捷高效的沟通桥梁,加大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力度,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

3、缺少材料、档案管理功能,目前各数字平台对债权人上传电子材料的文件均有一定的大小限制,而很多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债权人的证据材料众多,文件大小不符合要求,只能通过书面邮寄的形式申报,使得网络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笔者建议各平台可通过与各类网络存储平台接轨的方式,通过第三方网络存储平台上传和保存债权人的材料、档案。

三、网络拍卖平台应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目前实践中破产财产处置大多通过阿里司法拍卖、京东司法拍卖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该类平台已具备成熟完善的拍卖、竞卖功能。但笔者认为上述平台仍有为管理人开展处置工作提供更多服务的能力与潜力,且上述平台均须支付价格不菲的软件服务费,理应为管理人、竞买人提供更多的服务与便利:

1、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及征询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平台可利用自身大数据信息库的优势,为管理人检索、筛选可能存在购买意向的竞买人,并定向推送竞拍信息,有效提高财产处置的成功率。

2、利用平台的技术优势,通过网络直播、VR 虚拟现实、AR 增强现实等数字技术提供在线远程看样服务功能,在为管理人、意向竞买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可避免各竞买人之间的接触,有效防止恶意串通、恶意竞价等行为的发生,保证拍卖环节公正有序进行。

3、平台可接入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如阿里巴巴与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的深度合作),在竞拍成交确认后,结合有关法律文书,针对需要变更权利证书的财产,如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为管理人和买受人提供在线过户服务。

4、平台可与银行充分接轨,点对点为竞买人尤其是不动产竞买人,提供后续的金融帮扶等增值服务,从而侧面增加财产的附加价值,提高财产处置的成功率。

四、管理人团队内部管理数字化程度不高

1、时效问题管理。管理人可通过各类办公软件,对涉及如债权申报期限、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期限、债权人会议通知期限、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和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等权利行使期限,以及破产衍生诉讼、仲裁的开庭期、答辩质证期、诉讼时效、上诉期限、执行期限和除斥期间等程序时间节点等可能造成管理人失职的时效问题进行数字化管理,合理规划人员及工作安排,有效避免履职风险。

2、工作进度及档案资料管理。管理人可通过各类办公软件、网络存储平台,实现对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尽调档案、文书记录等资料的共享与管理,以及对工作进度、人员调配的有效监控与合理安排,利用数字化平台最大程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档案资料安全。

3、内部工作流程管理。管理人同样可通过各类办公软件,实现对印鉴使用、费用支出等内部工作机制进行数字化管理,利用数字平台可留痕、可逆推、可追责的特性,保障各工作环节的严谨性。

数字化能为管理人履职带来的其他便利

1、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关义务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目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 8 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及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强制执行措施,但笔者认为若依托大数据平台,将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系统等数字化平台挂钩,则能对上述人员施加更大的社会压力和威慑力,有力保障破产工作的推进。

2、在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案件中,管理人可指导和鼓励债务人积极响应数字经济建设的政策方针、顺应数字经济的潮流,创新思维,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5G 通信等新兴技术推动债务人企业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探寻和拓展企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同时,积极与各类基于大数据算力的数字化综合应用服务平台接轨,利用数字化运营分析和规避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合理调配资源,以促成债务人重整成功与健康可持续发展。

3、“府院联动”已成为各地政府和法院推进破产程序、拯救债务人企业、解决破产衍生问题的重要机制,但在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府院联动”机制往往会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被动纾困、救济。而通过管理人与“府院联动”机制的数字化对接,使得政府可以实时掌握债务人企业动态和破产工作进展,能从宏观与微观结合的角度关注债务人企业,为政府职能部门对债务人企业的帮扶提供直接的着力点,也为政府搭建优良的营商环境提供数字化、信息化视点。

结语

顺应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破产工作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依法高效推进破产案件,及进一步深入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在破产工作各方面应用的指导方针,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的巨大作用,实现破产工作的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按需切换,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职工等权利主体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主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维护《企业破产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宗旨,从而为实现“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构筑美好数字生活新图景,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的中国特色数字经济宏伟蓝图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参考书目:

1、徐根才:《破产法实践指南》,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

2、曹丽、李国军:《破产案件操作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年版;

3、王欣新:《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上下册》,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

4、王保平:《赋能千行百业:中国 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人民邮电出版

社 2021 年版;

5、马化腾:《数字经济》,中信出版社 2017 年版;

6、沈建光、金天、龚谨:《产业数字化》,中信出版社 2020 年版。

参考论著:

1、高频、丁冬:《疫情防控下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开展》,《法制与社会》,2020

年 6 月(上)期;

2、郁琳、樊星:《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破产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

2020 年 8 月刊;

3、王欣新:《以破产法的改革完善应对新冠疫情、提升营商环境》,《法律适

用》,2020 年 8 月刊;

4、陆晓燕:《“府院联动”的建构与边界—围绕后疫情时代市场化破产中的政

府定位展开》,《法律适用》,2020 年 9 月刊

}